01
案情简介
某房产信息服务部诉王某、常某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卖方常某将房屋在原告房产信息服务部处登记售卖,买方王某在原告两次带看房屋后,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卖方常某未按照约定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暂存1万元至原告处,双方绕开原告房产信息服务部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王某、常某支付原告中介费9700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两被告未遵循诚信原则,不但未将定金10000元作为保证金暂放原告处,而且两被告私下将涉案房屋过户,属于法律规定的跳单行为,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
03
法官说法
本案焦点在于三方签订合同时未明确表述中介费及收取标准,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两被告私下将涉案房屋过户,属于法律规定的跳单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但是在《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中介费用及收取标准,只是原告自行在合同中添加“中介费为房屋总价的1%(即9700元)”。根据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出现违约情况保证金转化为中介费”等内容,足以认定双方约定有中介费,且原告中介顾问与买方王某系朋友关系,其陈述曾向被告明确表示中介费收费标准为一个点,对中介费收取标准应当可以认定,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