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财产,不断找理由推脱,恶意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269万余元。经山东省东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
2019年11月,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上游公司的一项民建工程,负责51栋366户民建项目。周某甲、周某乙分别系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2021年6月工程结束时,上游公司将工程款与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部结清。
因该民建工程量大,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后雇用本地农民工600余人。在施工期间,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该公司陆续支付了农民工部分工资,但直到2021年6月工程结束,该公司仍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269万余元。农民工多次打电话向周某甲、周某乙索要工资。周某甲等二人不断找理由推脱,并许诺资金马上到位,会及时发放工资,但却一直不积极履行。
今年初,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向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求助。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2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某甲等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
7月5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7月27日,周某甲到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12日,周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
今年7月,东明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案线索。由于该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农民工诉求强烈,且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该院遂依法启动提前介入程序,成立办案团队及时介入侦查。该院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引导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今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东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在施工期间,周某甲等二人不断开展公司其他业务,将工地上的款项转移使用,还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269万余元。
周某甲、周某乙被批准逮捕后,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二人量刑的影响。最终,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偿还了所有拖欠的工资。
根据案情变化,检察官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将证据清单、人物关系、资金流向等形成“三书一表”,并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对周某甲等二人是否提出适用轻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东明县检察院的工作并未结束。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该院主动将检察履职融入社会治理,全面梳理东明县黄河滩区迁建工程领域存在的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保障性制度。同时,该院联合公安、法院、住建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有效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郭树合 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