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记者从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北海首部非遗地方法律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海市非遗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北海历史文脉、推动文化交流互鉴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北海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目前,全市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2项、自治区级非遗项目25项、市级非遗项目56项,涵盖非遗十大门类。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北海市非遗保护工作形势严峻,保护难、传承难和利用不佳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面临失传或消失的危险。因而,制定和实施非遗保护条例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条例》针对北海市非遗项目不同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潜力,按照分类保护的工作要求,根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制定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的办法和措施。同时,通过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开设特色课程、带徒授艺等,确保非遗工作后继有人。
《条例》还结合北海市实际,将合浦珠还民间传说、北海贝雕、合浦角雕等北海市知名度较高的非遗项目进行归类列举,突出北海地方特色元素。对南珠文化、海丝文化、客家文化等非遗产资源丰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特定区域实行强化区域性整体保护。同时,将非遗保护工作与美丽乡村、城市建设相结合,大力推动非遗项目进社区,营造保护和传承非遗的社会氛围,让北海非遗之美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昌达出席发布会,对《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作了简要介绍。(记者 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