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12月30日披露,为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广西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全面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十四五”期间,全区将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159平方公里。
今年4月,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在组织各市申报国家示范工程、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广西加大对市县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补助资金从600万元逐步提高到2650万元。2019年以来,全区拨付补助资金1.03亿元,组织实施示范项目10个,已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面积约8平方公里。
从今年起,广西以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撑,鼓励市县将分散的废弃矿山统一“打包”,规模化实施自治区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每个项目最高可获得5000万元支持。目前,第一批9个重大工程已完成评审入库,吸引了一批有技术、有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预计总投资13.09亿元,可修复废弃矿山约25平方公里。
今年9月,该厅组织实施自然恢复历史遗留矿山认定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两个重大专项行动,明确自然恢复历史遗留矿山的认定条件、验收要求、管护措施、跟踪监测等工作程序,明确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工作要求、激励和惩戒措施等。预计2022年度,全区可完成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认定约48平方公里。
根据全区废弃矿山摸底调查,广西现有未治理的废弃矿山达237平方公里,其中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66平方公里、无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矿山171平方公里。目前,该厅已在自然资源部下达广西目标任务基础上,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区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159平方公里,并分解下达到市县。生态修复后的太子山矿区。
广西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人表示,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由企业或个人履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将由政府承担。下一步,广西将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4类方式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修复理念,坚持财力可能、技术可行、经济实用,坚持节约集约和有效盘活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对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该厅将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激励与惩戒措施。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自治区将在生态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利用、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矿产品处置利用、生态修复方案修编等5个方面给予激励支持。
对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该厅将继续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作用,实施自治区级重大工程,支持市县持续开展示范项目。2023年计划拨付第一批9个自治区重大工程1.43亿元,“十四五”期间计划拨付4.5亿元,同时继续推进第二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此外,广西还明确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过程,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取得合理收益。
到2025年,广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率将力争达到60%,2035年力争达到100%。(黄飞波 黄尚宁 申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