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十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1月15日政协第十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设置以下十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