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自治区教育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实习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
《细则》明确,学生实习的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此外,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同时,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细则》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留意到,《细则》严禁职业学校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名义搞变相的岗位实习来逃避管理。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细则》还注重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列出了7个“不得”,例如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单位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顶岗实习报酬不低于同岗位工资的80%
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细则》明确,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另外,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实习交通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
(作者: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