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
《实施意见》共十二条,重点对准入条件、用地规模、税收产出、开竣工要求等内容进行完善。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企业存量用地适用该《实施意见》。
为做好政策衔接,《实施意见》优化了准入条件,准入企业保留了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持续经营10年以上(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且在四城区纳税的企业。
此外,还明确了用地规模计算基数。《实施意见》明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不含10亩),原则上不列入改造范围。具备准入条件的企业对用地规模确有特别要求的,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该《实施意见》调整了税收产出,要求将一、二级地段税收由1600元/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提高至200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三、四级地段税收不变,分别为12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五、六级地段税收调整一致,均为600元/平方米。同时,细化税收计取标准,提出税收含项目建成后楼宇内自有企业和市域外新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
为进一步纾解老城压力,《实施意见》还引导企业前往三江口、晋安湖周边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全力构建城市新发展格局。(记者 梁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