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法律看《流浪地球2》

法治|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03-03 11:01:53|网络编辑:罗娴子

  开栏语 近年来,口碑、收视双赢的电影、戏剧、电视剧均已成为社会话题,将其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场景进行解读,既能为广大读者答疑解惑,又能增加普法宣传工作的可接受性和融入性,为此,本版特开辟《法眼观剧》专栏,敬请关注,欢迎投稿。

  电影《流浪地球2》以其宏大叙事、细腻情感取得口碑、票房双丰收的同时,也引起了观众的热议。电影不仅有太空电梯、方舟空间站等硬核科技,还有众多涉及法律知识的场景,让我们一起走进科幻中的法律世界。

  试用期没有医保,受伤是否只能自掏腰包

  影片中由吴京饰演的刘培强,在试用培训期间多次挺身而出解决困难,同事时刻提醒他:还在试用培训期,没有医保,不要冲动。此时刘培强受伤,真的只能自己掏医药费吗?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进行分析。

  小刘应聘至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公司想等试用期满后再给小刘办社会保险。工作未满20天,小刘就在送货途中遇车祸受伤,在公司拒绝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小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他便找公司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公司称,小刘试用期未满,还不算正式员工,小刘也没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自己承担工伤费用。

  小刘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仲裁委遂支持了小刘的主张。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刘培强虽然还在试用培训期,因职务工作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使用逝者肖像,需要征得亲属同意吗

  《流浪地球2》中刘培强岳父“韩子昂”的角色,是利用CG技术(计算机动画)复原已故艺术家吴孟达所饰演的,这复原需要征得吴孟达亲属同意吗?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分析。

  一知名男歌手因病去世后,某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知名男歌手去世是怎么回事》,文中粘贴有该男歌手照片一张。男歌手配偶认为,该公众号运营公司对歌手肖像的使用行为具有为其公众号引流的商业作用,该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死者照片构成侵权,故其要求被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和解,公众号运营公司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赔偿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以商业目的使用已逝公民的肖像时,需要取得死者亲属的同意,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面试时,故意使用言语刺激受试者,面试官违法吗

  影片中,刘培强为了家人全部能进入地下城避难,积极参加领航员面试。面试时,智能机器人MOSS故意利用刘培强妻子即将病逝的信息,刺激刘培强使其发怒,导致刘培强落选。在现实中,面试官故意使用言语刺激受试者,违法吗?

  故意使用言语刺激受试者,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或者构成侵犯平等就业权。如面试时存在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有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进行分析。

  经过面试后,刘女士在某物流公司投递部试用了两天,最终物流公司未录用刘女士。刘女士询问是否因其为女性时,人事经理作了肯定的答复,并表示他们人手够了,也没招录过女投递员。刘女士将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侵犯了刘女士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给刘女士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刘女士入职体检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定义务,而就业歧视的法律风险既有可能出现在招聘广告阶段,也有可能出现在面试拒绝阶段,因此如果面试提问或者面试拒绝的理由不当,则有可能构成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刘培强因为家中有病人而遭受就业歧视,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要求赔偿。

 利用550W升级数字生命,图恒宇违法吗

  影片中图恒宇的故事令人泪目。由刘德华饰演的数字工程师图恒宇,研究方向是数字生命和数字世界,他为了让因车祸而死亡的女儿图丫丫拥有完整的数字生命,不惜违背组织命令将女儿的数字生命卡连接上传进超级计算机550W,图恒宇也因此被投入监狱,最终造成MOSS完成进化,导致月球危机等一系列灾难。图恒宇的行为真的违法吗?如是,他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图恒宇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电影里出现的《禁止生命数字化条例》中有关于此行为的特殊罪名,要适用该条例中的特殊罪名。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进行分析。

  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李某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图恒宇在没有征得组织同意的情况下,越权登录具有国防功能的量子计算机,在明知会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情况下,控制该计算机系统连接、上传女儿的数字生命,造成系统过载,1.7秒后月球危机发生。图恒宇非法侵入行为仅仅是手段,其目的是随后的上传行为,二者之间形成了典型的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根据“从一重定罪”的原则,应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认定。但是适用“从一重定罪”原则的前提是,法律中没有对图恒宇研究数字生命的行为有明确的罪名,如果有明确的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是手段,目的是研究数字生命,应当以违反研究数字生命的特殊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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