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房产中介提前买入房子,并指派公司工作人员假冒“房主亲戚”与买家“讨价还价”,既居间赚服务费,又抬高价格赚取差价。记者3月9日从绍兴市柯桥区法院获悉,经该院审理,这起中介既居间又卖自持房给买家的合同纠纷中,房产中介被认定有欺诈故意,法院依法撤销合同,并责令该中介退还买家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7日,来自柯桥区的买家小雨(化名)通过绍兴市越城区房产中介A公司介绍,看中越城区一套学区房。其间,一名自称房主亲戚,且表示系“房产实际持有人”的小军(化名)作为卖方参与协商。最终小雨以272万元价格购买。当天,小雨与小军、A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小雨直接将20万元购房定金交予小军,并约定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82万元购房款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余款在过户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同年9月,小雨无意中发现一直以卖方出现的小军并非房主亲戚,其真实身份竟是A公司的工作人员。小雨还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她购买的房产,在她委托A公司的4天前,即2021年3月23日,已被A公司以262万元的价格买下,并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不过房子未完成过户手续仍在原房东名下。A公司自己实际持有的房子,以提供居间服务的形式出售,买卖中还让工作人员冒充卖方来谈判,小雨认为遭到欺骗,就通过多种渠道向A公司表达不满,并进行多次沟通。小雨认为,A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20万元定金。A公司不同意,称该房产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小雨对于合同撤销的要求主要原因是学区房降价,导致她不想买。协商无果,小雨向柯桥区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她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工作人员明知不能从事炒卖学区房的行为,但为赚取差价,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以房主代理人身份与买家签订涉案合同,其主体上欺诈买家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依法撤销合同,并责令A公司退还买主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近日,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小雨已拿回20万元购房定金。(澎湃新闻)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