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法治|来源:法治日报2023-03-13 15:44:04|网络编辑:李惠惠

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河南法院深化善意执行让执行有力度有温度

春风拂过,一条泛着银光的鱼儿跃出河面,在空中甩了甩尾巴,跳入水中,溅起的水花在空中划过一条美丽弧线。3月3日中午,站在河南省漯河市区的沙澧河畔,目睹此景,高磊的思绪不禁回到了当日上午的回访中。

高磊是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他回访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一家民营医院。如今,这家医院已重新焕发生机——“蓄水养鱼”的执行模式,让这家濒临倒闭的民营医院“起死回生”,也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得益于上级法院坚持善意执行的理念。”高磊坦言。如今,善意执行已在漯河市两级法院全面铺开。

“善意执行不是削弱执行强度和力度,恰恰是在加大执行力度基础上,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实行‘蓄水养鱼’、采用‘活封’方式,努力把握好‘力度’与‘温度’的平衡,做到‘执行一个案件、拯救一个企业、促进一方发展、保障一方平安’,实现新时代执行工作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晓东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改变机械办案模式

救活濒临倒闭企业

善意执行并不轻松,往往给执行人员增加不小的压力。

“我们在诉讼时申请法院查封了××医院的医疗设备,你们为何不拍卖?是不是有人情在里面?我们要投诉你们不作为。”某公司胜诉后,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面对执行人员提出的善意执行方案,该公司负责人明显带有抵触情绪。

××医院是漯河一家民营专科医院,在当地颇有知名度。因受疫情影响,医院运营出现问题,拖欠上述公司30多万元。公司将医院诉至源汇区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源汇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知其负责人到法院说明情况。

“在医院正常运转下,这点钱不是什么问题,但受疫情影响,我们这家专科医院几乎不能正常运转,仅有的一点收入,除了支付水电费外,还不够给医护人员正常发放工资。我们实在是没有钱履行法院判决。”医院负责人无奈地解释说。

源汇区法院在依法对医院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经分析研判认为,医院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医疗机构,如果对其医疗设备进行拍卖,医院就濒临倒闭,案件虽然执结了,但一家医院“死”掉了,还有数十名医护人员面临再就业的问题。

“‘蓄水养鱼’的方式能达到多赢的效果,你们执行局专题研究执行方案。我们是善意执行,是为了让涉案企业能够活下来,而不是把水‘抽干’,让其‘死掉’。申请人再去上级机关投诉执行人员,我去说明情况。”源汇区法院院长张永辉对执行局人员说。

高磊带领执行人员分别对涉案的两家企业进行走访并深入交流,特别是对医院的经营前景进行了研判。该医院负责人说:“医院运营情况正在好转,我们先筹一部分钱,剩余的根据每月的营收情况进行偿还。”高磊眼前一亮,迅速拟定了执行和解方案。

“你们两家企业毕竟是合作伙伴,以后还会有合作机会。目前,医院运营情况正在好转,先给你们一部分执行款,剩余的款项由医院按月营收比例进行偿还。”高磊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打动了上述公司,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如今,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刚开始,申请人不理解我们的做法,甚至去投诉我们。善意执行并不轻松,需要有担当精神。我们以‘不放弃’的决心,善于捕捉一切机会,在复杂的纠纷关系中厘清争议根本矛盾,改变机械办案模式,对症下药开展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提升执行质效。”高磊说。

充分运用司法智慧

妥善化解双方分歧

一方是名牌企业,另一方是小微民营企业。经过20轮的执行调解后,双方分别给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这是发生在河南双汇公司和郑州某食品公司之间的执行故事。

双汇公司发现,郑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火腿肠在包装、装潢整体视觉效果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与双汇公司的产品有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认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提起民事诉讼。

漯河市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双汇公司相近似的包装和装潢,赔偿120万元。判决生效后,食品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双汇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中院执行局人员赶到食品公司后,发现这家企业位于郑州某乡镇的一个村里,有生产工人30多名,均为农民工。执行法官李亚楠向记者介绍说:“如果简单地去强制执行,该食品公司必定会倒闭,几十号工人就会失业。我们从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利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利于保障员工生计等多个角度综合考量,以强制执行为手段,争取执行和解。”

执行人员在现场查明事实时,食品公司员工有对抗执行行为,执行人员明确告知其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对法定代表人反复释法析理,帮其分析违法成本账。当天虽未调解成功,但充分做好了安抚工作。

随后,在漯河市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主持调解下,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当面承认了不配合执行工作的错误,并向双汇公司表示歉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双汇公司作为名牌企业,作出一定让步,食品公司作为小微企业,积极承认错误,主动销毁生产仿冒产品的设备和包装材料,双方均展示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诚意。这与漯河执行法官善意执行、文明司法的理念和实践息息相关。”全程跟踪见证执行的漯河市中院特邀监督员王艳东如是说。

“今后我们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绝不再使用侵犯双汇商标品牌的包装、装潢,给消费者造成错觉。”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说,“多亏执行法官有这么大的耐心,给我们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也给了企业一条活路。”

“找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平衡点是执行工作应达到的最高境界。”漯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晁旭说,漯河法院执行部门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坚持以对话代替对抗,妥善化解分歧,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化解纷争。在执行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正常、合理关切,在取得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基础上,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用规则和法治作为引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巧利用执行转破产

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我们公司前景看好,目前已有投资人表达了投资意向,若重整成功,将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有望成为一家地方优质企业。这是执行转破产带来的变化。”某生物化工公司管理人代表兴奋地说。

该生物化工公司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不但资产小于负债,而且目前在岗职工300多人平均年龄近50岁。临颍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漯河市中院进行破产审查,漯河市中院裁定受理后,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利用破产程序解决执行难问题。

“从生物化工公司众多执行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债权人利益迟迟无法实现,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从债务人自身情况来讲,其由于被查封冻结账户,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不得不采取委托加工方式获得收入勉强给职工发工资,不利于企业脱困;对地方经济发展来讲,企业无法脱困、债权人等各方利益无法实现,必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承办法官认为,通过“执转破”程序将困境企业引入破产程序,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实现,有利于地方营商环境的改善。

“从生物化工公司实际情况来看,其无法盈利的主要原因是,在背负沉重的债务后,无法正常购置原料,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只能采取代加工模式勉强‘运行’。”承办法官介绍说,如有投资人注入资金,解决外部沉重债务负担,企业的产能将得到重新释放,存在较大恢复盈利能力的可能性。

漯河市中院制定的“执转破”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加强执行转破产案件中信息披露和申请指引,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时即向申请人告知破产条件,在执行过程中了解被执行人企业资产状况后,应主动向债权人告知被执行人企业资产及涉诉情况,引导、鼓励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企业申请破产。

“市中院成立了执行转破产联合合议庭,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和破产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审理‘执转破’案件,出台‘执转破’操作指引,规范企业破产退出通道,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从‘执破衔接’向‘执破协同’方向发展,既有利于减少执行积案,又有利于解决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王晓东说。

“‘执转破’既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债权人能得到偿付,优化了营商环境,又释放了市场中的生产要素,更为重要的是保证了职工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是值得推广的一种制度。”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李梁认为。

给律师签发调查令

破解拒不执行难题

“我不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详细核查,还对其转移财产的线索进行了取证。”律师晁颖浩取得源汇区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后,立即投入到调查取证工作中。

“对申请执行人律师申请执行调查令,我们全力支持,这也是破解拒执难题的一项举措。”高磊说,律师调查令可用于调查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财产流转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如今,律师调查令已在漯河法院做到“按需签发”。

王某等人与漯河市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王某等人支付货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薛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查控后,发现该公司及薛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公司厂房被拆迁,薛某领取了巨额赔偿款。”律师持调查令核查后发现相关线索,固定了相关证据,王某等人以该公司及薛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厂房拆迁后,薛某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补偿款60万元。所领取资金未偿还王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明知是法院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且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薛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无偿转让财产的直接经办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以该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在执行过程中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必须坚持保护与惩治并重,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坚决防止以善意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无原则、无期限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王晓东说。

“让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委托人直接监督整个调查过程,可避免当事人对调查过程、结果的怀疑,调查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公信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当事人和律师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弥补司法资源不足,提高执行效率。

逃避执行仍然突出

准确理解善意执行

“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巨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冠华看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裁判的意义在于执行,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形成反规避执行的高压态势和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高院明确要求,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用“活扣”“活封”、财产置换等执行举措,为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些受访执行干警认为,善意文明执行对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既要向被执行人释明各种执行措施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促使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还要与申请执行人充分沟通,取得其理解。

在律师陈天鹏看来,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执行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通过多种方式纾解企业困境,盘活企业资产,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执行一直是‘老大难’,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任何善意文明执行的基础都是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李梁认为,要准确理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善意文明执行的可操作性,使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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