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的树木需要重度修剪可不能随意“动手”;城市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了,应安排新的绿化规划用地;娱乐康体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4月20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条例》在明确绿地规划建设、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措施方面做出新规定。
南宁市五象新区龙堤路处处见绿地
分类型对绿地控制指标进行完善
2016年,南宁市正式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命名,成为“全国首批、省会唯一、七城之一”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截至2021年,全市建成区(含武鸣区)绿地率36.2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9.4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13平方米,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指标标准,持续走在全国的先进行列。
随着城市的发展,绿地的性质和分类也不断细化,各项绿地控制指标也需要不断完善,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擦亮南宁市“绿城”名片,《条例》对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林荫路覆盖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作了补充完善。其中,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城市林荫路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八平方米。
同时,《条例》还对商业用地绿地、工业园区绿地控制指标、道路绿地率进行完善和调整。明确规定商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商务金融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娱乐康体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对于道路绿地率,将原规定的新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调整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修剪或移植树木需制定“方案”实施
绿树成荫不仅是南宁市城市主次干道上一道风景线,在南宁市不少小区,也不乏生长着许多高大的绿化树木。随着绿树不断生长,茂盛的枝叶枝条时有影响了居民生活,居民是否可以对这些树木进行修建和移植,《条例》也对这些情形做出新规定。
《条例》规定,不得随意修剪、移植树木,符合条件需要进行修剪或者移植的,要制定修剪、移植方案,按照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居住小区的树木需要重度修剪的,修剪方案还要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同时,为有效遏制树木被过度修剪、违规移植等现象,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需要进行截断树木主枝、主干等重度修剪的,要制定修剪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移植树木的,要将移植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此外,为避免和减少任意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况,《条例》规定移植、砍伐胸径五十厘米以上大树等树木,以及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必要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未按照绿化养护规范修剪树木,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破坏绿化景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被修剪树木的价值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条例》还明确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规定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造成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总量不减、布局均衡的原则,根据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情况,安排新的绿化规划用地。
明确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条例》规定调整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内部布局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此外,《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绿化恢复方案恢复绿化,按照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处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南宁云—南宁晚报 记者 彭媛媛/文 赖有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