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假期间被解除合同能要求赔偿吗

法治|来源:南宁晚报2023-05-05 09:30:05|网络编辑:罗娴子

  ■本报记者韦薇 通讯员钱红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因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能获得经济赔偿金吗?缴纳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吗?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市民普遍关心的疑问,从法律角度剖析、普法。

 未签劳动合同只帮缴社保 算劳动关系吗?

  2018年底,王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仅为他缴纳2019年2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王某发放工资。2019年10月,公司突然将王某辞退。

  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019年2月至9月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王某提出的仲裁请求。王某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劳动者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仅凭该公司是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而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能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条件。

  结合社会保险代缴行为仍存在普遍性的情形下,劳动者仅凭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记录,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建议劳动者如入职单位,应当要求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女职工产假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 能要求赔偿吗?

  2019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2021年2月5日,张某剖宫产生下孩子。

  然而,正在休产假的张某,被公司通知她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有上述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本案中,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产假期间,该公司未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张某哺乳期结束,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也应当保障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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