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友关注。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她在乘坐高铁途中,因制止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她进行了反击。5月4日晚8点,该女子被传唤调解后,选择进行不和解,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该女子把事件经过、处罚结果等内容发布到网上后,引起广泛热议。被打女子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女子还手被罚款是否合理?行政处罚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焦点一:被掌掴者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女子在网络上发布的传唤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认定的事件经过为:被掌掴女孩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从字面上理解,互殴就是双方都具有一定过错的相互殴打行为,以达到伤害对方为目的。而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付建称,女子被打后还手的举动是否属于斗殴,应当根据主客观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为了报复故意还击,在主观上可以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在没有防卫意识的前提下,被打后还手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如果对方停手后,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没有排除,对方仍有加害可能,或者不法侵害即将再次发生的情况下,出于防卫意识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自我防卫,此时受害者的还手行为是面对不法侵害的一种抵制手段,不应当认定为斗殴。
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上述规定称,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焦点二:当事人还手被罚款是否合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掌掴女子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对方被罚500元。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
付建表示,法律并不支持以暴制暴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女乘客还手是在孩子家长施暴结束之后,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同样是一种暴力行为,但是由于事出有因,情节上也比较轻微,因此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可以不进行处罚。如果女乘客还手是为了制止熊孩子家长可能进行的进一步暴力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付建认为,被掌掴者还手并不是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尤其是在公共场合,这会扰乱社会秩序。由于双方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成都铁路公安局才会作出该处罚决定。因此,遇到此类问题,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用情绪来处理问题。
付建称,对于遭受人身损害,被掌掴者可以向公安机关办案,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抵挡或者防卫,只要对方的暴力性伤害没有彻底停止,受害者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因防卫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可以免于处罚。
焦点三:行政处罚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
女子在高铁上制止孩子的不文明行为,却遭到孩子家长掌掴,女子还手,被警方认定是殴打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在女子发布相关视频的评论区,网民的留言几乎一边倒支持她。
付建表示,当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正义观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这类案件的处理考验有关部门的能力和智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仅要符合法律,也要兼顾情理。尽管公众认为处罚结果有违公平,但法律是人们遵守的最基本底线,在面对人们朴素感情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时,公权力机关也应当将其作为一定参考依据,处罚应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保证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认为,法律讲究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时结果确实可能会与民众朴素的正义之心存在冲突,但当满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时,便达到了一种可见的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当面对不同事件时,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简单化、模糊化处理问题,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更利于社会发展。(记者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