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健身教练工资被拖欠几个月!多次追讨未果,无奈求助记者【930新闻眼】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23-05-26 11:10:55|网络编辑:黄业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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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是一名健身教练,在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同兴路的一家健身房工作。然而李女士发现,这家健身房有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因为与健身房所属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李女士咨询劳动仲裁部门得到的回答是无法受理。5月22日,李女士向《律师到现场》栏目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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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多次追讨薪水未果,离职时依然拿不到被拖欠的工资

李女士告诉记者,2022年4月27日她与该健身房所属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薪资由底薪2000元+私教课提成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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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说自己2022年12月份的工资一直被拖欠。从今年1月至4月李女士多次向健身房的管理者全总讨要薪水:“问他要钱的时候,他还说让我自己去想想办法,我就多问了一次,他反过来说我对他不满、有情绪,然后就把我解除(开除)了,开除的时候也没有给我发工资。”

李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4月18日健身房的管理者全总曾与李女士沟通薪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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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签的是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感觉讨薪难

李女士自己估算,12月份她应该拿到底薪加提成约5800元。但由于12月份自己请假了一周,所以她也愿意接受对方曾提到的扣除1000元底薪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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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该健身房给会员上课的画面(该图片由求助人李女士提供)

李女士希望能早日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首先我的收入就靠这个工作,每个月按时发工资是很理所当然的,去医院也要花钱。所以对我来说,如果他不发给我,我只能去借钱了,对我来说也是一种压力。”

为了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月3日李女士去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

李女士:“工作人员告诉我,因为签署的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劳动仲裁部门无法受理。让我去法院或者去其他地方去咨询,我就觉得我追这个钱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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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该健身房给会员上课的画面(该图片由求助人李女士提供)

健身房管理者:没有开除,是协商离职,晚些时候会转钱

5月22日,李女士以及记者、栏目志愿律师等一起前往这家健身房,但没有找到健身房的管理者全总。记者通过李女士的手机联系上了全总,表明来意后,全总告诉记者,是多种因素导致李女士的离职:“一个业绩不达标,还有工作态度的问题,包括她连续请假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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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认为,他并没有开除李女士,只是协商离职,此前因为疫情造成经营上的困难,也依然正常发放底薪,自己也曾在微信上承诺,在5月22日的晚些时候将钱转给李女士,让李女士耐心等待。

那么,李女士与健身房为什么签的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其他健身教练跟公司签订的也都是《合作协议》吗?

电话里全总表示,自己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同并不是自己拟的,自己仅仅是请款人而已。并不是所有教练签的都是《合作协议》,如果到达一定的年限,业绩也达标,会进行社保的补缴:“我们是按业绩来进行养老社保的补缴的。我们正常的转正期限是3个月,然后会有6个月的保护期,保护期以后,然后看具体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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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算劳动合同吗?

一直拿不到工资款,签的又是合作协议,这给广大求职者带来哪些启示?

《律师到现场》栏目的志愿律师、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卢丹律师认为,首先,公司拖欠薪酬肯定是一个不对的行为,应当要及时去履行,否则属于违反约定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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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卢丹律师认为李女士签署的是一个以《合作协议》为名头,但实质属于《劳动合同》的协议:“我认为不能够只看协议的名头,要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的情况去决定法律关系。《合作协议》里约定了有底薪、考核标准,必须要遵守的劳动考勤的制度,我认为这些都已经符合了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标准。所以我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保护,劳动者也可以依据劳动法来申请仲裁,或者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处理的程序上面来看,如果要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前置劳动仲裁。

卢丹律师:“我认为从形式的审查来讲,是可以认定它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标准。但是,是需要司法裁判的机关来进行认定。那么从处理的程序上面来讲,如果说是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前置劳动仲裁,但按照合作协议的方式也可以进行起诉。”

律师建议:规范劳动合同签订,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卢丹律师表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不管是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种双重保护,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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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丹律师:“我认为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且要为劳动者缴纳例如说像工伤保险等一些法律强制性的社保。否则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就会随时面临巨额的赔偿。”

被拖欠的工资款终于到账!

5月23日凌晨1点,李女士告诉930记者,已经收到健身房管理者全总转来的12月份工资款48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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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终于解决,李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栏目记者和律师表示了感谢。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求职者还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求职者注意留存应聘入职材料、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作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用人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证据能帮助自己有效维权。

《律师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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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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