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让芦笙更响斗马更欢

法治|来源:广西日报2023-06-27 10:12:03|网络编辑:罗娴子

本报记者 何明华

5月26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这是国内首部关于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的单行条例。《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融水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增进社会公众对《条例》的了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问:《条例》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芦笙和斗马是融水苗族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历史悠久。1987年,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县庆日(11月26日)确定为斗马节并在县城举办了首届融水苗族自治县斗马节。2004年将斗马节更名为“中国·融水苗族芦笙斗马节”,已成功举办了19届,成为融水最有影响力的文化名片和标志。然而,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管理措施不严、执法依据不足、保护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制作芦笙原材料以及斗马种源十分紧缺、芦笙斗马活动场地缺乏保护措施等。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有对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进行规范的规定。虽然融水苗族自治县颁布施行了《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主要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大的方面进行规范,缺少对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精细管理内容,急需制定出台专门的单行条例予以规范和解决,从而进一步织密芦笙和斗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之网。

问:《条例》在设置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对象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保护对象的科学设置,是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的前提与基础。《条例》草案经多次论证,最终选择不对芦笙和斗马文化进行专门的概念界定。所以,保护对象的设置,是《条例》起草的关键条文之一。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条例》第三条从芦笙和斗马文化活动开展所涉及的物、场所、习俗等角度出发,规定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对象,包含传统制作技艺、工艺和斗马马匹繁殖、驯养技术,活动场地,文化传统习俗,文化节庆品牌,相关表演艺术及知识产权,等等。

问:在将芦笙和斗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要将芦笙和斗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需要逐级评选。为了更好保护好芦笙和斗马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需要,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尚未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又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芦笙和斗马文化项目,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向上一级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问:《条例》对芦笙斗马活动场地及设施建设要求,作了哪些规定?

答:芦笙和斗马场地是城乡重要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为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治县应当将芦笙和斗马场地纳入城乡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多数芦笙和斗马场地为坡会场地,包括山地、农田、耕地等。所以,为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耕地不被破坏,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芦笙和斗马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芦笙斗马活动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芦笙坪、芦笙堂或者斗马场的,应当不影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正常生产生活。第十五条对芦笙斗马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规范。

问:芦笙和斗马文化活动均涉及种源保护的问题,《条例》在种源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考虑?

答:一方面,目前融水苗族自治县内芦笙制作所需的竹类原材料种植范围少,芦笙制作原材料紧缺。所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制作芦笙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苦竹、油竹等竹类资源种植保护。另一方面,对于斗马来说,参赛的马匹种源以及驯养技术要求高,为传承斗马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对斗马种源及其选育等进行保护,所以,第十六条第二款针对斗马种源的选育及保护进行了规定。

问:在芦笙和斗马文化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破坏芦笙和斗马场地、虐待马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条例》是如何规范这些行为的?

答:为更好引导人民群众开展芦笙和斗马文化活动,《条例》第十九条重点列举了六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侵占芦笙和斗马场地;不得在芦笙和斗马场地规划及建设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水源林地建设芦笙和斗马场地;不得擅自采伐、迁移或者破坏芦笙和斗马场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不得利用芦笙、斗马活动进行赌博、迷信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活动;不得在斗马活动中虐待、伤害或者遗弃马匹。

问:在传承发展中开发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对芦笙和斗马文化的开发利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护、传承好芦笙和斗马文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注重加强对芦笙和斗马文化的综合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等。同时,为保证开发不走样,第三十条规定了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底线。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利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开发芦笙和斗马旅游产品或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应加大对芦笙和斗马活动的宣传交流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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