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黄俏华)6月2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值1.3亿元的生产、销售伪劣香水案,法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涉案5人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经查明,2021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振、粟某波分别租赁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莲山镇的自建房作为生产假冒、伪劣香水的场地,同年3月、5月、10月分别在县内三个地方租赁仓库存放原料及设备。原材料、含有假冒商标的包装,均由“蓝天”(微信名称)通过物流发给被告人吴某振、吴某彬,再由吴某振聘请的司机运至生产点。
2021年1月至9月,吴某振、吴某彬招聘工人生产加工伪劣香水,后吴某振通过物流将成品运至“蓝天”设在广东的仓库,并通过微信方式销售,但未售出。
2022年3月10日,富川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现场查获假冒22个国际品牌104个系列的香水12.36万余瓶、制假原材料一批。经物价部门评估,涉案香水的出库总价为1.31亿余元。
经检测和比对,涉案香水与包装盒标注成分不一致、缺少正品香水应有成分,部分样品检测含有甲醛成分,为化妆品禁用成分,存在安全隐患。不久,涉案的5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富川法院审理后,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振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粟某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彬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粟某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粟某耀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