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1月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在制定8件实体性法规的立法实践中,立足“小切口”、突出“有特色”,推动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发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小”题目,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性。河池市人大常委会把《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为第一部实体法予以立法保护,以小切入点,解决保护难题。河池市属典型的民族地区,民族立法资源比较丰富,在立法过程中不断从立法选题、对象、内容、体例结构等方面谋求“民族特色”,做到小而精。《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两部法规出台施行,从法治上有效地保护该市优秀文化遗产,推动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聚”民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立法计划;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听取吸纳各方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到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启立法“直通车”,先后就《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和建议,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高度关注,最后归纳整理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近百条,对践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起到了促进作用。
“细”内容,增强地方立法可操作性。在制定《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时,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不断从立法体例结构、对象、内容、条文等方面谋求地方“特色”,如在框架结构安排上,颠覆了传统立法模式,不搞“大而全”,成熟几条立几条。该《条例》在政府提交审议稿时分5章,共37条,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后,依照实际需要从特色找准“小切口”进行立法,制定制度,明确规范,避免重复上位法条款,注重提高精细化水平。《条例》出台时不分章节,只有23条,可操作性强,以“小切口”立法推动实现社会“大治理”。(黄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