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法治|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07-27 17:29:51|网络编辑:王琳

  本报讯(记者 郭燕 通讯员 黄诗原 徐美娟 吴梦瑶)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判处两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同时,判令五名被告以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16820元。该案是上海首例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市首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以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的案件。

  文某军、文某喜和文某、文某生、文某龙等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022年10月中旬,完成当日的绿化养护和清理业务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文某军提议砍伐非养护树林内的水杉树出售,所得利益由五人均分,其他人表示同意。之后文某军、文某喜使用汽油锯砍伐水杉树,并将水杉树切割成50余根树段,文某、文某生、文某龙将水杉树段搬上卡车。同日下午14时许,巡逻民警发现文某军、文某喜等五人,并查获被砍伐的水杉树段54根、汽油锯2把。

  经查,涉案被伐林木所在地为乔木林地,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文某军、文某喜辨认,并经相关评估,被伐8棵水杉树的立木蓄积量为5.5052立方米,所造成的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为16820元。

  公诉机关将文某军、文某喜以盗伐林木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为涉案五人的行为对林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军、文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区分主从犯,对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本案中五人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林地上的林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之规定,对国家林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军、文某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愿意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军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文某喜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盗伐水杉树段54根及用于盗伐林木的汽油锯2把予以没收。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文某军、文某喜、文某、文某生、文某龙共同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16820元,上述费用由五人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履行;同时五被告就盗伐林木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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