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2023〕466号)要求,对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现解读如下:
一、自2023年9月2日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含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南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住房套数由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当前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抵押贷款用途)的查询结果,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为南宁市中心城区。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