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效率,近日,工信部、公安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通知》明确,对取得准入的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有关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按照《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包括从L0~L5共6个等级,目前我国的量产车型普遍处于L2级辅助驾驶阶段,部分品牌则以L2+级别宣传自己的产品。《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我国高阶自动驾驶(L3/L4)上路运行终于有了产品准入标准和规范指引,从车辆准入源头扫除了相关车型量产落地的法律障碍。自此,我国高阶自动驾驶即将驶入快车道。
在无人驾驶发展遭遇瓶颈的当下,《通知》的出台无疑给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更重要的是,《通知》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体系的创新和完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有力推动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进步。
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智能网联汽车得到了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在前期开展了一系列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与此同时,行业在智能网联汽车跨界融合特征的系统定义、功能架构、关键技术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理念、技术路线共识等方面,仍面临一系列挑战,急需国家在行动计划、安全管理法规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而有效引导和规划产业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通知》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具体而言,《通知》具有四大亮点。
首先,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通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同时,《通知》还明确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构建国家、地方、企业有机融合、权责清晰、协同共管的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体系,既进行了大胆创新,又兼顾到了具体的可操作性。
其次,重视安全,确保产业健康发展。除了对于准入许可产品附带限制性条件外,《通知》还引入安全监测和报告、交通违法和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等机制,形成系统的管理闭环。
第三,《通知》提出了试点推广、中止和退出机制,这将在最大程度上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优胜劣汰的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论证现行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为下一步的推广和复制奠定基础。
第四,《通知》为后续的标准和法规完善提供了支撑,还为国际同行贡献了“中国方案”,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全世界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共同进步。
当然,创新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无法做到万无一失。当前的试点准入仍处于探索阶段,需结合安全评估、技术可靠性开发等来划定自动驾驶的使用场景和能力边界。在开展试点工作中,笔者也希望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平衡好推动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工作,制定相应的容错机制,鼓励技术创新主体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既要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改进,又要做好客观和公正的调查,防止求全责备,以免影响企业与产业创新突破的积极性与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