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电视购物中介绍一款知名品牌机械金表,称“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周阿姨花7万余元购买后却发现那仅为表面金,遂起诉要求赔偿。12月24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令商家向周阿姨退还货款及3倍赔偿,并以此案提醒消费者注意维权。
周阿姨在一电视购物节目中看上一款知名品牌机械金表。商家宣称:该手表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她便通过电话热线购买了两只手表,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7万余元。
收到手表后,周阿姨通过产品自带的鉴定证书,发现商家所卖手表黄色部分仅为表面金,并非节目中着重宣称的实足金。她认为自己受到欺诈,遂起诉要求电视购物节目赔偿。被告认可周阿姨购买的两块手表系被告所销售,但认为她是明知情况下的恶意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阿姨在电视购物节目中看到展示的手表样品并购买,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电视购物节目交付的手表应与其在宣传中的质量相同。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但邮寄到周阿姨手中的手表仅为表面金,已构成欺诈行为。被告称周阿姨系恶意购买并非受欺诈,该意见仅为主观推断,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商家应向周阿姨退还货款并按照诉讼请求给付商品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判令商家与周阿姨相互返还手表及货款,且商家向周阿姨支付22万余元赔偿款。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媒体购物形式,受众群体以中老年人居多。法官认为,在电视购物节目中,电视媒体既是广告播出平台也是商品销售平台,起着联系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的纽带作用,根据其与产品销售商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对产品的宣传推介当然视为产品销售商的推销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电视购物平台推销产品过程中,若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实际提供的商品与宣传内容不一致,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购买商品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建议消费者,选择电视购物时看清广告中的产品说明,对商品价格、厂家、成分等信息重点关注;收到产品后及时开箱验货,并对产品的质量和要素信息进行审查;若发现实物与宣传内容不符,应保存好支付凭证,将虚假广告录制或截屏,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