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发布的《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长护险的参保范围和享受待遇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策还对参保人待遇支付标准有所优化提升。
根据《实施意见》,明确了南宁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强调了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时,除了满足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被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在南宁市内累计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满1年的条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后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上述最低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此外,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对待遇支付的机构进行了调整,待遇支付标准有所优化提升。主要是明确居家护理服务的基金支付标准。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月待遇定额标准均为185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明确对不同失能等级人员入住护理机构实行差异化支付标准。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人每天分别为66元、62元、57元,按实际护理服务天数计费,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的保障力度。
结合南宁市实际,对申请人等级评估工作制定了程序和标准。例如,规范了评估申请、受理审核、前置调查、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等6个环节,同时建立失能等级争议处理机制,力争科学实施评估、精准识别保障人群,确保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待遇。
目前,市医保中心在市区6个服务点、县区6个服务点开设长护险专窗,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医疗保障服务网点递交申请材料。(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