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印发,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的组建程序等予以明确。
《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管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
物管会依法承担相关职责,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包括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管会年度履职情况;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等14项工作。
物管会由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业主等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代表不少于物管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社区(村)“两委”成员担任;副主任至少包含1名业主代表。
符合物管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管会成员候选人,并指定物管会主任及副主任。物管会成员名单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在小区内公示至少7日。物管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管会工作经费,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薪酬等由物管会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业主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相关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物管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重新组建物管会。若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则物管会自当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