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回应三大关切

国内新闻|来源:新华网2024-06-27 10:54:42|网络编辑:夏汝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徐壮、杨湛菲、齐琪

  6月25日,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草案一审稿8章74条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修改为9章83条。

  草案二审稿新增的一章是什么?针对各方面提出的关切问题,还有哪些重要修改?“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学前教育专家及一线从业者进行解读。

  关切一:增设专章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权益

  为了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最显著的修改就是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整合草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

  “教育领域法律对于受教育对象基本上都有专章规定,因为各级各类教育对象表现出不同的认知水平、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需求,具有明显的教育差异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薛二勇表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所以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很有必要。

  在新增的一章中,草案二审稿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幼儿园园长王海英认为,草案二审稿对学前儿童基本权利进行相对详尽的规定,既是学前儿童特殊的身心发展状况所要求的,也是社会的照护义务所决定的,将更有利于保障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一些幼儿园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已经采取一定的特殊照顾措施。江西省芦溪县源南乡中心幼儿园园长刘玉丹介绍,该园教师在幼儿入园前,会向家长全面了解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做详细记录,纳入幼儿健康档案;制定菜谱时根据过敏体质幼儿需求替换菜品;对于有特殊需求儿童的班级尽量增加教师数量。

  刘玉丹建议,在立法基础上,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应当建立更加密切的家园联系机制,加强情况沟通、促进家园共育。

  关切二: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风险防范

  近年来,幼儿园安全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对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

  “安全是促进幼儿终身健康成长的基石。”薛二勇说,“幼儿园作为一个社会机构,必然会涉及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王海英建议,幼儿园应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我园每学期都会开展防火、防震等安全演练,有效提高了幼儿园的紧急处置能力。”

  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草案二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中国发明协会学前创新教育分会会长程淮认为,食品安全风险、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人身安全风险等是在园幼儿日常面临的主要风险。幼儿园教职工应增强责任心和主动防范意识,不仅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到制度上,更要落实到日常工作细节中。

  王海英表示,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鼓励社区居民、家长等社会力量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学前儿童安全的良好氛围。

  关切三:妥善安置各类学前儿童

  公平接受学前教育,是每个学前儿童的权利。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残疾儿童“入园难”问题,草案二审稿提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程淮认为,让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不仅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而且体现了“融合教育”的理念,有利于帮助残疾儿童融入之后的义务教育学习,进而更好融入社会。

  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刘玉丹表示,当前,普惠性幼儿园保障残疾儿童入园还存在一定困难。照顾残疾儿童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师幼比和老师的专业能力、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她建议学前教育立法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界定“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保障残疾儿童获得更加科学合理的照料和发展。

  近年来,幼儿园突然关闭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妥善安置有关在园儿童、退还已缴费用成为群众关切。

  针对此类现象,草案二审稿明确,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六个月的公示期符合我国学期制的时间规律,便于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完成幼儿园的关停并转等工作。

  薛二勇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出生率和人口流动等大数据做好预测和研判,为辖区内幼儿园平稳过渡以及学前教育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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