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票安置政策实施 明确3种房票安置房源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日报2024-08-10 12:13:02|网络编辑:罗娴子

8月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市辖区推行房票安置,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以下统称“被征拆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3种房票安置房源

所谓房票,是指被征拆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相关部门出具给被征拆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具体工作,包括本辖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审定,被征拆人安置资格审查,房源筹集,房票安置协议书签订,房票制作、发放、登记、核销、结算、奖励,房票使用和管理流程制定等。

作为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原则上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办法》明确房票安置房源有3种: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移交房及可用于支配的其他商品住宅、拆迁安置住宅等房源;政府组织房开企业筹集的房源;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

这些房源原则上需满足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等条件。

房票价值有2种核算方式

房票价值如何计算?根据《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票价值: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结合原址被拆迁住宅房屋或就近安置小区的建设成本(土地成本、住建部门核定的建设安置房成本等)、项目所在片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被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以及被拆迁人应承担的购买安置房费用等因素,测算房票价值,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票价值: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价值=被征收房屋周边(或同土地级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被征收补偿面积×1.3。

房票不得非法套现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先用于购买安置住宅,不得质押和套现。被征拆人满足在市辖区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但仅限转让一次。

被征拆人使用房票购买规定房源,房票价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拆人自行支付;超过的部分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兑换现金(原则上不能超过房票价值的10%)。

被征拆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票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中,集体土地的拆迁户:领取房票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1.2%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0.6%给予奖励。

国有土地的拆迁户: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5%计算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2.5%计算给予奖励。

被征拆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改换其他补偿安置方式。房票受让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使用期限延长6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使用房票的,相关责任由房票受让人承担。

南宁市辖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该办法制定本辖区房票安置办法,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房票安置工作可参照执行。(记者 尹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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