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禁止!

广西新闻|来源:南国早报2024-08-12 10:19:09|网络编辑:王琳

近日,自治区林业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禁猎区域及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加大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全区分布有1151种陆生脊椎动物,每年约有40万只候鸟在广西区域内停留。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是广西鸟类、兽类及无脊椎动物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和集中迁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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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一只凤头蜂鹰站在树枝上。记者 邹财麟 摄

禁猎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域,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都属于禁猎区。

禁止猎捕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工具:

包括气枪、毒药、爆炸物、弓弩类工具、鸟盆、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

禁止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犬猎、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电捕及鸣声诱捕等进行猎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本通告自8月6日发布并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民如发现违反禁猎通告行为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可拨打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的电话,或联系自治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771-6783893。

(记者张文卉 梁如婷 邹财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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