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广西金融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推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的落地实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履行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保险。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保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同时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计算和确定承保工程项目应投保的金额。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首创明确了承保和续保的要求以及理赔的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后,如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或未清偿完毕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承保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赔付通知书》,承保机构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据介绍,该规定的落地实施,将丰富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模式,企业有了更多选择,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缓解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切实减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担;简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的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升业务质效。(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