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和正常运行模式下房屋套数认定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二是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来看,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是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具体来看,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租房提取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年;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按季提取,每季度可申请办理一次,职工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不超过15000元);非按揭贷款购买异地(非长株潭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首付款汇入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记者门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