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住建局起草编制《杭州市萧山区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0日。
《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萧山区范围内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的集体土地征迁项目中,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人员;萧山区范围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征迁项目中,在回迁安置时符合安置政策的待安置人员。
《管理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房票(以下简称“安置房票”)是指在集体土地征迁安置中发放的货币化安置补偿凭证,由安置人员自愿使用,安置房票的面值和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款一致。安置房票仅用于购买萧山区范围内(除盈丰街道外,下同)新建商品住宅。
关于补助方法,《管理办法》显示,一是自安置房票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安置房票所有人(即被征收人、其他安置人口或共有人,以下简称“房票所有人”)将安置房票用于购买萧山区范围内(除盈丰街道外)新建商品住宅的,由征收出资单位给予补助;逾期未用于购买的,不予补助。
二是自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安置房票未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安置房票面值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息,计息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利息和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三是安置房票补助标准:安置房票用于购买城厢、北干、宁围、闻堰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使用安置房票面值总额不超过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款的,给予面值5%的补助;安置房票用于购买新塘、蜀山、新街、义桥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使用安置房票面值总额不超过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款的,给予面值10%的补助;安置房票用于购买楼塔、河上、戴村、浦阳、进化、临浦、益农、党湾、衙前、所前、瓜沥、南阳、靖江、红山农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使用安置房票面值总额不超过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款的,给予面值15%的补助;若使用安置房票面值总额超过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款的,对上述区域范围分别按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款的5%、10%、15%给予补助,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此外,鼓励房票所有人使用安置房票购买萧山区国企开发的商品住宅,国企可以给予不高于房价5%的优惠,优惠与补助可同时享受。(记者门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