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4件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合法规范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最高法在通报中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打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力度,特别注重对非法捕捞、运输、售卖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
记者注意到,案例一,吴某、黄某京等人大规模捕捞螃蟹并运输至各地销售,情节严重,陈某惜明知螃蟹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出售牟利,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二,张某喜明知用于捕鱼的电瓶经过升压后足以致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致同伙娄某祥触电身亡。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将有力震慑类似情况的发生。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立足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例三,王某双非法捕捞的涉案水产品价值较低,且已被侦查机关依法倒回海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时,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恢复。
案例四,张某星等人团伙化、链条化作案,非法捕捞次数多、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人民法院对涉案被告人均判处刑罚,同时判令张某星等人支付水产品资源损失以及生态修复费用,修复了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记者 孙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