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拓展认定范围,优化认定程序,提升特困人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操作规程规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原则,细化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明确特困人员需具有广西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进一步明确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及“因财产等超标不予纳入特困”的具体情形。
操作规程明确了申请受理程序,规定困难群众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业务监管等。
此外,操作规程还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供养形式、照料护理职责、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和程序。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记者 何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