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0年7月1日零时起,将全区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由现行的每分钟0.3元调整为每分钟0.2元,原区间通话费标准低于0.2元/分钟(含0.2元/分钟)的,保持不变。
营业区间通话费是指同一区号的本地电话网内,占用固定电话营业区间电路进行相互通话的业务资费。在此之前我区固定电话(包括“小灵通”)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实行的是0.3元/分钟。本次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下降至0.2元/分钟,下降幅度为33%。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的资费标准按时执行;若各企业目前实际执行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低于调整后上限标准的,应保持不变,不得借机涨价;加大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实行明码标价,杜绝虚假宣传,确保广大用户明明白白消费;严格遵守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电信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者 苗丽 通讯员 梁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