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改革幼儿教育收费审批程序,将过去由各市县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改为自治区统一规定收费项目和制定全区收费标准最高限额。新规统一了广西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并规定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同时明确伙食费属于代收费应按学期预收。新规定将于201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针对广西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问题,有关部门明确幼儿教育举办者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全日制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地级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的幼儿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合计不超过350元、250元、200元;寄宿制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地级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的幼儿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合计不超过450元、350元、300元。自治区级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地级市及县级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的前提下,根据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
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广西已规定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新规定明确,幼儿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
新规明确了伙食费属于代收费,应按学期预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
(王煜霞 梁韵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