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西综治条例将施行 精神病人救助纳入范围

广西新闻|来源:南国早报2010-12-28 08:41:12|网络编辑:李艳红

  12月27日下午,自治区综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为新修订、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媒体记者吹风,并全面解读了《综治条例》产生的背景、意义和亮点。

  广西是全国唯一沿海沿边沿江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治安工作,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需求日益增长和社会治安资源相对不足、公共服务供给有限的矛盾显得更加突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有待完善。

  据了解,原《条例》于1994年7月29日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8月对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条例》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广泛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11月27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在全区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除篇章结构的变化外,主要是内容有大改动。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小区物业、保安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这是我区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了物业、保安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责任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这也是我区首次将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自治区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条例》立法质量高,内涵十分丰富,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共6章43条,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体地位,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在治安防范与整治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对广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

  新修订的《条例》,是广西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新闻发言人说,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新《条例》,组织精干力量对现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凡是与《综治条例》内容相冲突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将清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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