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天下第一滩”美誉的北海银滩,是广西的一张名片。目前,银滩的管理依据只有北海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已经滞后,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与银滩的发展定位也不匹配。记者近日获悉,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审。
重点保护银滩的沙滩
银滩最令人称道的是沙滩的沙质——“滩长平、沙细白、水温净、浪柔软、无鲨鱼”。但近些年,银滩免费对游人开放,随着游客的不断增加,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发密度、强度的加大,北海银滩开发利用一度出现无序状况,造成海水污染、沙质退化等不良后果。
《条例》草案明确北海银滩的保护范围,并将北海银滩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中,沙滩是银滩的最核心部分,也是关注度最高的部分。银滩的沙滩资源主要分布在大墩海至冯家江区域。
《条例》草案规定,要严格保护沙滩的自然性和完整性,禁止在沙滩随地倾倒、抛洒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同时,设置了建设控制地带,目的主要是对核心保护区周边的项目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控制游乐项目规模和数量
今年6至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北海开展旅游条例的执法检查时,发现作为我区早期享誉中外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银滩,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已逐渐演变为普通的“大众浴场”,其环境保护等问题令人担忧。
在具体保护中,《条例》草案分“陆域生态”和“海域生态”两部分对银滩进行保护,并针对银滩特点具体规定了多项保护原则和措施。草案共明确规定了数十种禁止行为,涉及面广,涵盖了可能对银滩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针对单位或个人破坏银滩生态环境的各项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均规定了处罚措施和金额,并严格控制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经营沙滩、海上游乐项目的类型及数量;严格控制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经营户总量。
保护银滩政府负责公众参与
目前,由于体制因素,北海银滩的主管职权分散,处在“你管我管”但“大家又都不管”的情形。如,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同时归属北海市旅游局、北海市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北海市旅游集团公司三个处级单位主管,但北海银滩管委会对景点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基本无权过问,且不具备执法权。
《条例》草案明确了北海银滩的保护工作由北海市政府负责,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公众参与的保护体制。规定北海市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治区则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
据悉,从2010年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确定的4件生态环保方面的立法项目进入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后,优先安排。如今,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两个法规已制定出台。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和南宁五象岭保护条例两个法规案也已进入了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其中,北海银滩保护条例预计明年可由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
《条例》草案部分内容
北海银滩的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区:西至大墩海、东至冯家江、北至规划岸线、南至平均低潮位线的围合范围以及冠岭公园,原则上以银滩中路(四号路)为界限,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区(不含冠岭公园)外围向陆域延伸至200米的围合范围。
部分禁止行为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但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和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的,必须符合银滩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在银滩新设畜禽、水产养殖场,禁止开挖围塘;禁止在沙坝上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在银滩新建船舶修造厂及船舶拆解厂等数十种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