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还要赔偿伤者? 机动车不合技术标准要担责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2015-12-17 13:07:18|网络编辑:刘艾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通讯员 柒志海)近日,黄某向邕宁区法院缴纳执行款23800多元后,领回了自己的成龙牌自卸货车,并感谢法官耐心释法,让自己终于把困惑不已的法律关系弄明白,了结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4年1月18日凌晨4时,当时黄某驾驶自己的成龙牌中型自卸货车运输水泥,被李某驾驶并搭载吴某的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追尾,事故不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还致使吴某重伤。交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超载,承担主要责任;黄某驾驶的机动车防护栏缺失、车身反光标志不合格,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黄某要对吴某的医疗费等各种损失承当23800多元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自己被追尾,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要赔偿对方损失。在这样的困惑下,黄某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发现,黄某的成龙牌中型自卸货车正好停放在黄某家里,执行法官立即来到黄某家中,给黄某释明本案情况。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伤者吴某申请执行承担次要责任的黄某,黄某应当赔偿吴某相应的损失,而黄某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失可以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李某追索相应赔偿。在法官的释明下,黄某终于把其中的法律关系弄清楚了,由于一时拿不出足够的钱履行义务,黄某同意法院暂时扣押自己的成龙牌中型自卸货车,并承诺15天内主动履行完毕义务。12月10日,黄某主动来到法院缴纳执行款23800多元,法院也及时解除对货车的扣押并交回给黄某。

  法官提醒

  大家驾驶机动车要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定期检查自己车辆状况,避免造成事故。否则,即使是自己同样受到损失,还得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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