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中间商赚差价?广西有大学生借钱放贷,抢网贷“饭碗”

新闻眼|来源:广西电台私家车930微信公众号2018-10-13 09:29:00|网络编辑:张倩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近年来,因其引发了系列问题,校园贷得到了力度空前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良网络贷款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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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日,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在开庭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一种“变形的校园贷”在学生之间悄然“盛行”。

网络平台难借贷

学生借钱做“放贷人”

据借款人张同学称,由于现在网络贷款平台对学生借款把控力度加强,以及个人网上借贷信誉降低,有部分学生很难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

这时,学校中就出现了“放贷人”。这些“放贷人”本身也是学生,他们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向朋友、同学、老乡“筹钱”,再“放贷”给其他需要借款的学生,从中谋取“利润”。

利息远超法律规定范围

据了解,一般他们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10000元不等,并会按照借款本金的10%收取利息,经结算,有些利息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有些学生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的盲目追求、虚荣心以及“高回报”的利润,向别人借款又放贷给他人。但学生毕竟偿还能力有限,一旦借款环节中有学生拒不还款,甚至以自行退学的方式躲避债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

为此,扶绥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有话要说↓↓

1、借款利息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就是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可以追偿。

2、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后“玩消失”终将误终身。

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借款案件均会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无论借款人如何躲避,法院均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法律文书予以送达,并按缺席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借款人的学生们如仍将 “消失”进行到底,那这些学生将进入“老赖”名单,即被纳入失信名单,这将意味着他们未来的考研、公考、买房贷款、出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希望学生们牢记一点:谨慎自己的行为,担起自己的责任,否则你损失的将不仅仅是金钱,还有名誉,甚至是你的全部未来。

记者:刘庆

通讯员:何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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