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下午,南宁市教育局公布《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今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排序以“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实际居住”优先。
1 南宁户籍生源入学排序有新规
当天发布的《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通知》是南宁市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南宁实际制定出台的,多项改革措施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息息相关。通知明确,在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按“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实际居住”的原则,优先就近安排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对口公办小学或初中。
为确保操作更为规范,南宁市教育局同时还制订了《南宁市市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本地户籍生源的入学排序指引》。排序指引中明确提出参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房户不一致,独立产权”→“非独立产权,按份额大小排序”→“有户无房”的排序原则,其中,有户无房还以“三代同堂居住”→“租住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合法房产”三种顺序排序,并且属于租房的,以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为优先。
排序优先规则公布后,学校将按照分批排序录取的原则,录满为止。超量的生源按相对就近原则调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 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有调整
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也有调整,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通知》明确,鉴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在安排所有本市户籍学生后已存在学位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在不增加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件的前提下,对持证、居住、就业时间明确“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优先排序”。公办学校招收本地户籍生源后如有空余学位的,空余学位应用于统筹安置符合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排序靠前的随迁子女就读。若公办学校学位仍不足的,南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到有空余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据悉,接下来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还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不同类别入学群体排序规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此外,今后南宁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还将建立招生入学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如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3 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会上透露,南宁将严格执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南宁市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具体会怎么操作?市区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截止后,立即锁定所有报名信息,如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学校将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并且,报读民办初中学校不设前置条件,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具有南宁市城区小学学籍或常住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且随父母在南宁市城区内居住的已完成小学教育随迁子女,可自愿报名参加南宁市教育局直属民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录取。
届时,每个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通过电脑随机录取系统,会随机取得一个录取顺序号,民办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顺序号依次录取。
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按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
随机录取过程将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
4 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今后学生“小升初”时不再向民办学校直接报名,而是纳入南宁市教育局的统一招录系统。
具有城区(不含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原就读小学采集,审核材料并上报信息。
具有城区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学生及家长可持相应报名材料就近到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指定地点采集、审核材料并上报信息。
适龄儿童少年在报读初中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初中学校的,应理性慎重选择,且只限报1所。
需要提醒的是,小学毕业生如果填报民办初中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首先,自愿报名民办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需愿意承担就读民办初中学校的所有费用。
其次,参加民办初中学校随机录取的学生,如已被电脑随机录取但自行放弃就读资格需回公办初中就读的,按“房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原则(同类指本地户籍生源类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类),即等待全市和自己同类的全部学生被公办学校录取完毕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属于房户一致类型的学生可优先安排。
家长需注意,此类学生将不属于地段生。
未被民办初中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与公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
此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严禁跨市域范围招生。南宁市教育局直属民办初中学校仅限在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招生。
记者 范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