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信息、偷窥、尾随……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宣判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弱,威慑力不够。今天(8日)下午,上海杨浦法院对一起性骚扰案进行了庭审并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一个单位的同一部门共事多年。自2019年8月开始,被告通过频繁拨打原告电话、不断发送言语低俗下流、黄色暴力的骚扰微信、短信,甚至采取偷窥、尾随原告等方式对原告实施性骚扰。证据显示,被告的骚扰行为几乎每天都在进行,从未间断。2020年3月,忍无可忍的原告将此事向单位反映。经单位领导要求,被告写下保证书。
可好景不长,2020年5月,已经被拉入黑名单的被告,又连续开始拨打原告电话,造成原告精神紧张。后经医疗机构诊断,认定原告患上了抑郁症,情绪严重焦虑。从2020年8月开始,原告定期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并且原告不敢回去上班,怕与被告有工作上的交集。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经过走访当事人单位,前往医疗机构调查,了解原告病情。最终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性骚扰,必须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院8日下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做书面赔礼道歉。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的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行为做了明确且详尽的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同时,性骚扰也从原先保护妇女权益扩大至全体公民。(记者 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