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能做业主新能源充电桩安装的“拦路虎”

汽车|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02-18 10:33:37|网络编辑:刘婷

物业不能做业主新能源充电桩安装的“拦路虎”

浙江瑞安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相关手续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芮 萱)业主周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想着早日在车位安装充电桩迎来绿色生活,谁料安装程序卡在了小区物业这一关,周某遂将物业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的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周某系瑞安市某小区业主,2021年9月,为方便新能源汽车充电,周某向瑞安市电力局塘下供电所申请汽车充电装置的用电业务,经告知申请的业务需要小区物业在电力部门出具的“关于车位装设充电装置的申请”上盖章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周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却被“物业只提供服务,不具有审批资格”“小区没有专有线路用于安装”“重新布线需花费高额造价”等诸多理由拒绝。

为此,周某诉至瑞安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私人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对其拥有的车位进行合理使用,而在停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装置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应予以鼓励。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配合原告安装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装置,并为安装提供便利。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盖章既属于协助配合工作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义务的履行。即使存在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问题,也应当由供电企业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较为狭隘地履行管理义务,未顾及业主相关权益,与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相违背。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绿色、环保、节能”的“低碳新生活”要求,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相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履行相关协助配合义务,将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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