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腿肠包装标注“0~4℃储藏”,超市却摆在常温货架售卖,一位消费者购买后,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款并赔偿损失1000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家住南宁市的陈某在良庆区某超市花16.8元购买了一根金锣三文治火腿,回到家后,陈某注意到火腿外包装标注“保质期90天,贮藏条件:0~4℃”字样,但该火腿在售卖时置于常温货架摆放。在与超市方协商未果后,陈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被告超市不按照规定条件贮存食品,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明知”,依据生活经验可知,食品不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将容易导致食品提前变质,对消费者身心健康有重大隐患,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十,最低一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陈某表示,其提起本案起诉,目的并非靠本案发财,主要是希望法院对于本案作出法律上的评判,以给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树立示范案例,从而体现民事裁判的社会效果。被告超市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小票、产品照片、超市销售照片,能够证明原告是涉案商品的购买者,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贮藏条件为0~4℃,但被告超市将涉案产品置于常温环境中摆放,未按照产品的贮藏条件进行贮藏,容易导致产品发生变质,不能保证食品生产企业在涉案产品包装袋上标明的保质期的有效性,影响食品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退还原告陈某购物款16.8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买到问题产品,一定要记得保留票据、照片等相关证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消费者维权途径有5条: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消协投诉请求调解;向工商、质监、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起诉。消费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或多种途径达到维权目的。
记者:雷俊
通讯员:黄昕如、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