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22-03-15 17:39:28|网络编辑:夏汝

今天“3·15”消费者权益日,广西检察机关公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诉

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以来,陈某某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大宕五组一出租房开设活鸭屠宰场从事畜禽产品生产、销售。2020年后,陈某某把已脱大毛的肉鸭放入锅炉,用高温液态工业松香脱鸭细毛并销售给市内多家烧鸭档、快餐饮食店等经营户,销售金额549246元。

2021年3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洲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对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同年5月17日,长洲区院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陈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一并诉请判令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同年8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陈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61350元,并在梧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年9月7日,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2月7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的同时,长洲区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户存在购进脱毛鸭未追溯食品安全来源、家禽屠宰质量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立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与该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磋商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家禽屠宰检疫工作、推动家禽集中屠宰,确保禽肉质量安全。

行政机关切实落实检察建议,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建设规范化家禽屠宰场的规划,目前已初步批复在梧州计划投资1000万元的家禽集中屠宰建设项目,该点建成后可每日屠宰家禽10万羽,并填补广西未对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市场空白,积极推动梧州市家禽产业发展。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诉

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28日,农业主管部门对陈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下灵村二岸冲田种植的蔬菜“上海青”及“菜心”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上海青”毒死蜱含量为2.00mg/kg,超过农药残留最大限量0.1mg/kg,检验认定不合格。陈某某在收割当日将含有超标农药的蔬菜卖给一微信名为“98佬”的菜商,再由“98佬”拿到南宁市海吉星批发市场售卖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陈某某当日共卖掉含有超标农药的上海青四批540斤,菜心四批630斤,获利合计438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乡塘区院)认为陈某某种植的蔬菜喷淋高毒农药并对外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风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对本案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陈某某使用的“毒死蜱”和“百克威”农药系在石埠街道某农药店购买。随后,西乡塘区院到涉案农资经营场所展开调查,发现石埠街道部分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禁限用农药、出售农药时未向购买者说明农药使用的注意事项以及没有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同年8月19日,西乡塘区院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南宁市(含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同年11月3日,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决陈某某支付赔偿金438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诉

赵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5月底至7月初,赵某某、李某某从邹某手中购进“葛洪牌桂龙药膏”后,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冒充“葛洪牌桂龙药膏”生产厂家广西邦琪药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兜售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钦北区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赵某某、李某某销售假药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0年12月7日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钦北区院查明,赵某某、李某某冒充“葛洪牌桂龙药膏”生产厂家广西邦琪药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兜售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销售金额共计62612元。经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2日,钦北区院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消除危险,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二、判令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26120元。

同年3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赵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26120元,上缴国库;二、赵某某、李某某在其假药销售所在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中须声明其所售出的药品为假药,告知消费者使用上述假药的危害性,同时公告持有假药的消费者自行销毁以消除危险,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履行。

同年3月16日,赵某某、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9月1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诉

米某某、梁某、杨某某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米某某在明知其共同生活的前妻黄某因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被判刑的情况下,与梁某共谋,由米某某负责联系货源、梁某负责分装发货,共同通过淘宝网销售减肥胶囊,杨某某自行联系买家后委托米某某、梁某销售减肥胶囊。米某某、梁某直接或间接销售减肥胶囊给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安徽等全国多地的不特定消费者,通过淘宝网销售数据计算出销售价款达678623元。

经检测,米某某、梁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原料药及制剂均属于增加心脏血管风险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2020年10月19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南区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米某某、梁某、杨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米某某、梁某连带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786230元。

2021年6月30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米某某、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诉

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程某某在未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南宁市青秀区屯里路79号红星区278号那畔村崩山一仓库进行酸笋、酸菜、酸荞头、酸豆角等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销售。程某某在生产上述食品的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经抽样、检验,程某某生产的产品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南宁市区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秀区院)发现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5月25日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查查明,程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并将产品运至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金桥农贸市场6号摊位销售或配送到南宁市各餐饮店,销售得款合计48341元。经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19日,青秀区院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3410元;二、判令被告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在案的硫酸铝铵2袋、日晒盐8袋和酸豆角88箱等物品,予以没收;三、被告人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83410元;四、被告人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落实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州市区附近的养猪场收购病死猪,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覃某某(在逃)、覃某顶父子,覃某顶纠集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帽合村上木照屯临河一搭建房,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后拿到柳江区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公开销售。

2019年4月23日,杨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江湾村二队自建养猪场内明知自己饲养的猪出现厌食、脚出血、死亡情况,仍以1000元的订金把38头猪卖给韦某某,其中有6头病症明显且不能行走的,4头死亡的。2019年4月23日傍晚,韦某某以极低的价格将十几头病、死猪卖给覃某顶。覃某顶纠集梁某某等人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后拿到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销售。

2019年4月24日至25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员抓获。经柳州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猪肉采样中检出猪瘟病毒呈阳性。2020年10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判决生效后,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对上述人员进行从业禁止限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判决生效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南区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发现犯罪行为地分别在柳南区、柳北区、柳江区、鱼峰区,涉及到该四个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柳南区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柳南区市场监管管理局立案调查,同时对分属其它三个辖区的案件报请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州市院)指定该院集中管辖,柳州市院批复指定由柳南区院管辖。柳南区院分别依法向柳南区、柳江区、鱼峰区、柳北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对上述人员的终身从业禁止的检察建议。

接到该批检察建议后,柳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书面报告《关于落实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逐级请示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如何在办证系统设置警示信息进行从业禁止,完善监管漏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复函,建议柳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信息中手动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实现对相关人员的警示信息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后期完善相关系统功能,切实解决该类监管问题。

根据上级复函,柳南区、柳江区、鱼峰区、柳北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将上述人员录入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黑名单的方式采取终身从业禁止措施,并依法分别对上述人员的食品类营业执照进行撤销登记、注销登记。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农贸市场非法行医卖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及其周边一些便民摊点长期存在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和医疗广告、夸大疗效等问题,给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扰乱了当地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3月19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宁区院)交办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存在非法行医卖药问题的案件线索。兴宁区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审查。通过现场调查情况、拍照、询问违法人员、向当地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上述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存在非法行医卖药的问题以及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履职不到位的事实。

2021年4月22日,兴宁区院与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共同召开诉前磋商会议,督促上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药品安全、行医行为的监管职责,依法打击涉案市场及其周边存在的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和医疗广告、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对上述农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

磋商后,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共同联合公安、城管、街道办等部门对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进行了集中检查整治,现场收缴一批违法产品,拆除了6处违法广告牌,对5家问题摊点和铺面采取立案措施,引导8家摊点和铺面更换经营品种。

2021年6月17日,在兴宁区院的建议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召集检察、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街道办等多个部门召开协调会,决定建立兴宁区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制定兴宁区打击非法行医卖药方案,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卖药常态化;二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社区派人对农贸市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三是完善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出租屋、摊位的管理制度,对非法行医卖药的场所和场地进行严格管控;四是加大对非法行医卖药危害结果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兴宁区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效果“回头看”,确认上述农贸市场已经整改完毕,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


记者:雷俊

通讯员:邓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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