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蒋海民)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提出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的方针原则,更大力度地释放政策红利,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投资潜力和积极性,推动广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有效期为5年。
《办法》将废弃矿山按照自然恢复、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后自然恢复、开发式治理等三类修复方向进行分类确定修复方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的责任主体不履行修复义务且经责令仍不整改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开展生态修复,并依法向原矿业权人追缴相关费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
《办法》明确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社会资本参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承包期限可按照法定最长期限确定;拟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将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前期开发及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开发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土地开发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办法》还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产出的相关指标交易、盘活历史遗留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废弃矿山土地综合利用、砂石土利用、金融政策支持及资金奖补等相关工作做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