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势在必行正当其时

汽车|来源:中国交通报2022-05-11 15:24:28|网络编辑:罗娴子

  建立和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是新时代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在报告中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的‘龙头法’急需制定,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统筹衔接有待加强”。

  2021年年底,在全国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上,李小鹏部长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交通运输法》立法工作被列入2022年部一类立法计划,已提上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立法工作时机基本成熟

  《交通运输法》是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龙头法”,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坚持法治引领,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推动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交通运输法》立法是推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不可或缺的任务内容,也是保障交通强国战略能够落地实施的强有力支撑。

  当前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正如火如荼开展,在综合交通理论基础日益夯实、管理实践不断创新、社会期待持续提升之际,开展《交通运输法》立法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加快推进立法正当其时。

 从根本上理顺行业治理

  《交通运输法》是交通运输系统的顶层设计。目前,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已基本成型,交通运输集约节约和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一体化发展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站在高点俯瞰全局,加强交通运输顶层设计,统筹考虑各运输方式和各交通要素的关系,洞悉各方面的关联性,才能在更高层次上寻求解决之道。《交通运输法》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龙头法”,发挥顶层设计作用,能够站在各运输方式之上,统筹谋划交通运输系统全要素配置,实现交通运输系统整体优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有效治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新需求。

  《交通运输法》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可持续要素保障。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占用大量自然资源,主要依赖于财政资金的支持。在当前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背景下,传统的以车辆购置税和成品油消费税为主体的交通发展资金保障体系受到重大挑战,国土空间规划中“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也对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交通运输法》立法,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交通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所需资金和自然资源等要素的供给与保障,从而以法律形式为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稳定行业发展预期,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交通运输法》是进一步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2008年以来,随着交通运输大部门制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改革决策的部署实施,对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交通运输行业在推进党和国家机构建设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在交通运输大部门制管理、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些改革经验和发展成果急需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从而为我国由交通大国向交通强国迈进提供强有力的管理制度保障。同时,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改革目前也已步入深水区,铁路等运输方式市场化改革尚需深化,为切实有效推进行业改革,真正实现综合交通统筹管理,也迫切需要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交通运输法》立法可以明确未来改革方向,保障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

  《交通运输法》立法是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从交通运输立法体系完善角度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与交通行业类似的教育法、环境法的法典化编撰,已逐步提上各部门议事日程。未来交通运输行业立法的法典化也势在必行,迫切需要先行出台《交通运输法》这种承担法典中总则功能、明确交通运输系统发展定位和基本规律原则的交通运输领域基本法。另外,交通运输行业在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市场监管等方面,也缺少解决其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将各运输方式面临的共性问题尽早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待时机成熟时,再将其转化为法典的总则部分,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立法过程需重点关注四方面问题

  《交通运输法》主要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基础性和共性问题,可重点围绕以下四方面关键立法问题:一是确立综合交通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综合交通规划的功能作用、规划编制及修订,以及与各运输方式单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等;二是明确交通运输领域的管理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理顺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不同部门以及部门内部的关系;三是确立交通运输系统未来的支撑保障体系,为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四是协调好交通与安全应急管理、环保等其他领域的关系,并为各运输方式在交通安全、交通环保领域提供共同规范指引等。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我国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已基本成型,解决交通运输集约节约和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一体化发展问题已迫不容缓,建议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立法工作中,既立足当前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的需要,又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律体系的目标,统筹考虑好《交通运输法》的立法定位,深化对立法关键问题的研究和把握,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做好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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