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城市供水条例》 或删除用户水费滞纳金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22-05-20 10:06:41|网络编辑:李惠惠

昨日,记者从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该厅近日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删除关于用户缴纳水费滞纳金的相关内容,修改完善关于计量装置检定、更换及费用支付内容等。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2年。为维护供水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供水行业管理,促进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办法》修订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与《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八、三十三条条文进行部分修订,其他条文暂不进行修订。

修改内容看这里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删除了“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条款。

●修改完善了第二十一条关于计量装置检定、更换及费用支付内容。第二十一条拟规定,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明确了第二十三条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单位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收费。

●完善了第二十八条设计、施工相关表述。第二十八条拟规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拟规定,违反本办法有八类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如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删除了“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款。(记者 韩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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