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普法栏目《谭谈交通》停播后突遭全网索赔引发著作权争议
自媒体需提高著作权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你们的谭sir(我)恐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发布的《谭谈交通》视频被四川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全网索赔数千万元,涉及视频将全网下架。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二次创作或者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而谭乔发布的视频也显示,《谭谈交通》的账号在一些平台上逐渐被清空,在b站上发布的视频从345个缩减至80个。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话题随即冲上热搜。7月11日,成都广播电视台专门就此事发布声明,称其作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然而,这一则声明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有关《谭谈交通》的版权纠纷成为舆论热点。一档17年前开播并于2018年停播的栏目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交警在电视台办栏目走红
2005年,为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成都实际情况,成都市交管局联合当地电视台推出一档寓教于乐的普法节目——《谭谈交通》,交警谭乔成为该节目的主持人。
节目中,谭乔通过对出现在成都街头的交通违法人员进行沟通劝导,对道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因为贴近本土生活和接地气的主持方式,《谭谈交通》一炮走红,不仅在成都备受欢迎,甚至在全国都人气颇高。节目开播以来,播放率居高不下,更是有诸多名场面包括“二仙桥”“贝斯特橱柜”“腰马合一”等流行网络,谭乔也一下子成为火遍全网的“网红”警官。这档“另类”的交通节目承载了很多人的记忆。有网友称,自己是看着这档普法节目长大的。
作为原创作者,13年间,谭乔主持了3000多期节目,因主持风格幽默诙谐,被人亲昵地称为“谭sir”。2018年5月,《谭谈交通》节目停播,谭乔本人则于2021年8月辞去公职,但其人气依旧不减。2021年以来,谭乔对节目中出镜的“富贵大爷”“气球哥”进行回访并制成视频节目,引发《谭谈交通》再度出圈。经一些短视频网站传播后,部分节目的播放量高达1000多万次。
自己原创作品被起诉侵权
“《谭谈交通》在创作之初,就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和协议。作为唯一的原创作者,必须得证明我是我自己。”据谭乔在10日的视频中讲,还不清楚自己的视频怎么和这家公司扯上了关系。他同时表态,《谭谈交通》十几年来都是以公益普法视频形式在网络上供大家无偿观看和使用,作为唯一创作者,从来没有想通过自己在视频中的原创内容进行变现并牟利。
看到谭乔自己的原创作品被起诉侵权,有网友称之为“最经典之我要证明我自己”。
值得关注的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在声明中还声称,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开展的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所有维权行为,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然而,对于这一说法,网友们并不买账,谭乔本人也不认同,并专门进行了回应。谭乔称,所谓《谭谈交通》通过侵权获得个人利益,无非就是平台给的流量激励收益。作为2021年才开始接触自媒体的新人,自己甚至根本不知道此事。知道之后就联系了公益的平台将激励收益包括部分直播的礼物收益,除了必要的成本之外都进行了妥善处理。
对于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发布的取得授权的文件,谭乔也发出了“灵魂之问”:按照相关法律人士的说法,目前《谭谈交通》版权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那么该公司是否能就此获得权益并获得授权?他同时强调,该公司与授权方从头至尾都没有跟所谓的侵权自媒体人(包括谭乔本人)进行任何沟通和协商。
版权归属观点不一存争议
《谭谈交通》涉嫌侵权遭下架,很多问题存在争议,一些专业人士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比如,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中的违法行为不是表演创作,套路简单,独创性低,因此《谭谈交通》作为普法栏目并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有观点认为,谭乔彼时的身份是交警,普法节目是一般职务作品,谭乔的主要职责是交警执法而不是宣传普法,所以单位只有两年内免费利用的权利并没有著作权。
对此,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刘春泉并不认同。“首先,《谭谈交通》属于作品,理由是该栏目属于有情节有创意的表达,满足最低创造性要求。在路口被拍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是录像,但是之后的聊天和普法内容属于真人秀表演,属于新的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视听作品。其次,虽然《谭谈交通》节目是谭乔自己一个人主创,但由于该节目是交警在执法中进行普法,而执法只能是公务行为。因此,该视频节目不是个人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刘春泉说。
“没想到,我一个交通法的顶流,现在变成了民法甚至是刑法的顶流。”对于此次惹上官司,谭乔表示“这有可能是我国新的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第一个具有代表性、里程碑式的一个case”。
那么,谭乔是否构成侵权?是否真的会像他说的那样“赔得连裤子都没了”?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谭警官只是一个表演者,对于《谭谈交通》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不能在互联网上传播《谭谈交通》,否则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分析指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得了著作权,就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下架视频。
“当然,由于《谭谈交通》是一档公益节目,谭警官也没有恶意,因此,即使最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判决谭警官侵权,赔偿数额不应当也不会太高。”万勇补充说。
谈及该事件带来的启示,万勇指出,一方面,公众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并不能因为自己出演了某个节目就认为自己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可以随意在互联网上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恶意诉讼问题。
“以往专利领域曾出现所谓‘专利蟑螂’(即不实际实施专利,而是大量购买专利去起诉他人),近些年来,在版权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现象。这种现象也是不正常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能滥用权利进行恶意诉讼,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万勇强调说。
自媒体需要防范法律风险
此次谭乔事件也引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思考——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博主们应当如何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姚佳分析认为,自媒体时代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一些博主经过长期运作可能会形成一些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有的实际上已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能性。但不排除其他人会将这些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内容抢注商标,这就给博主带来较大法律风险,可能会涉嫌侵害商标权。二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风险。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成为作品的,由著作权法保护。而可称为作品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都是以一定文字、口述、摄影、视听等形式予以表达的,这些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三是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风险。博主想要吸睛,往往有时可能希望借助于一些名人、大V的影响力或流量进行二创。而一旦未经同意使用一些明星名人的肖像,还配有各类文案宣传之时,就可能构成对明星名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在自媒体文案发布过程中也不得对其他主体的名誉进行不利评价或贬损,以免引致名誉权侵权纠纷。
“总之,这是一个可以挥洒创意的时代,也是一个保护创意的时代。但是创意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护航。”姚佳说,各位博主只有重视自媒体运营中的各类法律风险,重视他人合法权利,利己利他,才能健康发展,打造出具有长期价值和未来影响的“百年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