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房源筹集。
《细则》明确,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利用住宅用地建设的项目;允许建设或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办用地项目;居住类存量住房盘活项目;其他符合规定的已建或在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
《细则》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人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或机构。
《细则》还提到,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