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阻拦电动车上电梯反被告 法官:正当行为要支持

国内新闻|来源:扬子晚报2022-08-16 09:51:23|网络编辑:杨琪玉

  电动车上电梯遇拦,邻居拍下视频

  车主状告侵犯名誉权败诉;

  近几年,全国多地发生了电动车进入居民楼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悲剧,但仍有人置若罔闻。南京的李某在准备将电动车搭乘电梯时被邻居阻拦后与对方发生争吵,邻居拍下视频发在了小区微信群里。李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电动车上楼引发争吵被拍

  事发当日,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赵某阻拦,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赵某拍下视频,然后将视频发布到了小区微信群里。

  在这段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见,李某据此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起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对方“删除该视频和其他不实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对此,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在本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故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表示,“个人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李某为图自己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允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据此,该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行为正当,予以支持

  法官对该邻居站出制止及反映事情的做法予以肯定,并表示“《民法典》保障公民的名誉权,但要让别人评价得好,首先要自身做得正。”

  “名誉权的司法意义在于,通过制止和打击以侮辱、诽谤、不实宣传报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来保障每个人得到的社会评价不变形、不失真。”该案承办法官金鑫介绍,本案中,原告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应急管理部颁布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7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所以,赵某站出来制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正当的,其通过微信群向相关群众真实反映这一事情经过,也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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