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驰 通讯员丛丽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宏林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李宏林贪污违法所得的4套涉案房产相应份额及其收益。该案系天津市首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审理的案件。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宏林于2008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三所原所长、海南天海建筑设计院原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员工工资、虚构考察费、虚增制服费、工作用款等支出的方式套取海南天海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公款,并使用套取的993万余元公款在海南省、天津市购买个人房产。2015年11月8日,李宏林逃匿境外。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对李宏林发布通缉令通缉。
天津二中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宏林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并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李宏林的贪污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予以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