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并决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章节。《条例》规定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并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主体进行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养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政府投建和管理的绿地,由政府机构管护;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企业管护;区域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管护。
《条例》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城市基础建设、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的,应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种菜,放养家禽、宠物等;禁止在城市绿地内硬化地面、打砖、挖坑、采石、取土;禁止攀折树木、剥损树皮、破坏根系;禁止围圈树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以及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
《条例》还对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按被砍伐树木的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为城市花草树木等绿化穿上一件“法律保护衣”,在为城市绿化美化的建设、养护、管理、保护等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将不断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为玉林城市生态文明和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提供法律保障。